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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监管药品购销环节 连锁店不得相互调拨药品

发布: 2008-06-19 | 作者:网络转载 | 来源:网络转载 | 查看:

    针对当前药品购销领域中存在的违法和不规范现象,同时也为了规范全市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行为,确保全市人民用药安全有效,防止假劣药品和其它不合格药品进入流通市场,宁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昨天出台了 《宁波市药品批发(连锁)企业药品购销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该管理规定从药品的进货、销售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在销售药品时,严禁为他人从事无证经营或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和票据等便利条件。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在审查供应商资质时,应当索取和留存相关证照和证明材料,并查验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应当对供应商合法性和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药品批发 (连锁)企业应当依据加盖供应商印章的销售凭证验收药品,严禁无销售凭证验收药品;销售凭证上有关药品的信息应当与药品实物标示的内容相一致,不一致时不得验收入库;销售凭证上有关内容有改动的,应当在改动处重新加盖供应商印章加以确认。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当通过连锁总部或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同意的委托配送企业配送药品,不得擅自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或门店之间相互调拨药品。
 
    药品批发(连锁)企业验收药品时,应当按照规定仔细查验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及药品可视外观性状,发现可疑情况不得验收入库,并就地封存药品,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和销售凭证有伪造现象的,查封相关药品、账簿和有关凭证,并对其销售渠道和药品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证据确凿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轻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上网公示,作为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和确定日常检查频次的重要依据。

关键字:食品,监督,销售人员,药品监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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