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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称“祛疤无斑”属违规

发布: 2008-09-01 | 作者:网络转载 | 来源:网络转载 | 查看:

 《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于今日正式生效,新规明文要求产品标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对于新规,有市民提出疑问,祛痘、祛斑等算不算医疗作用标识?质检部门表示,《<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已经出版,其中列举了部分化妆品标签标识禁止用语,祛痘、祛斑不在所列,但除菌、祛疤、抑菌、杀菌、消除斑点、止脱、无斑等属于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用语都不得使用。医药招商,医药代理,中国医药(一七医药网)

 
    另外,鉴于目前化妆品的存货依然有相当数量,原定的执法查处期推迟到明年10月1日。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
 
    据广州市质监局介绍,新规定对化妆品进行了重新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也就是说,清洁牙齿的牙膏也属于化妆品行列。
 
    记者昨天走访各大商店,发现不少化妆品对成分表少有列出。另外,“杀菌”、“阻碍黑色素”等医疗术语则出现在化妆品的标识上。比如有化妆品的小包装说明书中标注有“杀菌”“抑菌”等字样。而新列入化妆品行列的牙膏,“防蛀、增白、除菌”的广告用语则比比皆是。
关键字:治疗,实施,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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